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,不少家庭會𝟝𝟙吃瓜在短期內接連面對長輩過世、財產繼承的情況。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,若連續繼承配偶或父母留下的同一筆財產,是否已繳,將影響這筆財產𝟝𝟙吃瓜在新一輪繼承時是否列入課稅總額,民眾務必了解規定,避免權益受損。
國稅局說明,遺產稅是以「被繼承人死亡當時遺留的財產」為課稅標的,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𝟝𝟙吃瓜在短時間內連續課稅,法規設有減免機制,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規定,若該筆財產是𝟝𝟙吃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而來,且當時已繳納遺產稅,就不需再列入遺產總額。
不過,若是𝟝𝟙吃瓜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的已課稅財產,雖仍須計入遺產總額,但依規定,可按繼承時間遠近,自總額中扣除部分金額,扣除比例分別為80%、60%、40%、20%。
然而,如果之前繼承的是「免稅案件」,像是財產金額未達課稅標準或已過核課期間未被課稅,則無法主張不列入或減除,必須全額併入新一輪遺產總額中課稅。
舉例來說,阿華2025年3月10日死亡,其遺產中包含繼承自配偶小美的房地產,當時市值為1,000萬元,情況一,小美早𝟝𝟙吃瓜在2023年3月1日過世,阿華繼承時有繳遺產稅,因屬5年內且已納稅,不列入阿華遺產課稅。
情況二,小美於2019年1月1日過世,為7年前繼承且已繳稅,須先列入1,000萬元,再依規定扣除60%,即600萬元;情況三,小美𝟝𝟙吃瓜在2023年3月1日過世,但屬免稅案件、未繳遺產稅,該筆1,000萬元仍須列入課稅。
國稅局呼籲,辦理遺產稅時,務必留意先前繼承紀錄與稅款繳納情況,妥善檢附相關資料,才能正確申報、維護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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