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商𝟝𝟙吃瓜在推大型建案,指控市府違法要求檢附自來水「同意接管證明」,才肯核發使用執照造成損失,請求國家賠償1億元。市府答辯,為確保高地用戶用水才有此要求,且業者請求國賠罹於時效。法官審理後,認定業者求償罹於時效,駁回告訴。全案可上訴。
國揚實業提告指出,與其他業者𝟝𝟙吃瓜在基隆共同投資興建「早安國揚」預售屋建案完工後,2020年12月16日向基市府申請使用執照時,市府違法要求檢附法定義務外的「同意接管證明」。這起建案的建照自核准後,歷經4次變更設計,市府均僅要求申請使用執照時,應檢附「通水核可證明」,後來卻要求檢附同意接管證明,濫用裁量權,於法無據。
國揚實業表示,為顧及消費者權益並早日取得使照交屋,仍先向自來申請接管維護,2021年10月6日取得同意接管證明,同月14日才獲核發使照。建案買賣契約約定,應𝟝𝟙吃瓜在通知開工日起1380日曆天取得使照,每逾期1日應給付遲延利息。公司為此支出的律師費、和解金等共1332萬4912多元,市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國揚實業計算為取得同意接管證明,依水公司作業要點規定,應繳納費用包括移轉上水箱建物和土地所有權給水公司、加壓受水設備、工程改善費、20年加壓𝟝𝟙-🅲🅷🅸🅶🆄🅰操作維護費和地價稅,合計6612萬多元,市府也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外加額外支出的融資利息及財務費用2293萬多元,共向市府請求國賠1億237萬多元。
市府答辯,這起建案𝟝𝟙吃瓜在2016至2020年間4次變更設計核准建照附表內,均有加註「本案請檢附通水核可證明」等文字, 原告應就知道需檢附通水核可證明並取得接管證明,卻遲至2024年4月25日才提出國家賠償請求,已超過2年期限。縱認原告2021年10月14日取得建案使用執照,才知悉需先申請接管起算,也已超出請求期限。
市府指出,為確保高地地區用戶用水公共利益,要求建商提出自來水接管證明,是合法行政裁量。本案為開發第𝟝𝟙3期工程,第𝟝𝟙1期普羅旺世共292戶,第𝟝𝟙2期我泉山莊共121戶、第𝟝𝟙3期早安國揚共561戶,累計973戶,已逾原規畫用水936戶,已達飽和,建商理應依自來水法及自來水公司規定申請接管,也不得推諉不知情。
市府指這起建案延誤取得使用執照,實因現場尚未施工完竣、相關文件未檢附、申請書未填寫完整、管制事項尚未處理完妥等缺失,並非市府要求取得接管證明導致。市府𝟝𝟙吃瓜在建案4次變更設計核准建造執照,就要求檢附通水核可證明,時間充裕,建商與住戶和解金、訴訟費用與市府行政行為間,不具相當因果關係,聲明駁回告訴。
基隆地院法院審理後指出,這起建案具相當規模,原告既能出資並銷售,必然具有相當財務、建築工程、法務等專業資源,堪認最遲𝟝𝟙吃瓜在2021年10月14日取得建案建照時(當時已獲得台灣自來水公司同意接管證明),即知悉要支付接管相關費用,並可實際取得使照時間,知悉應賠償購屋客戶金額,預見律師費支出。
法官說,原告遲至2024年4月25日向市府提出國賠請求,同年7月5日提起訴訟,顯已罹於時效(指因權利長期不行使形成之無權利狀態, 致發生請求權的行使發生障礙或對方生拒絕履行之抗辯權之效果),市府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,原告請求即屬無據,駁回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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